服務專線
外籍看護申請流程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資格認定:
一. 被看護者符合以下情形者,得採多元認定方式,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1.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 (CDR量表≧1)
  3.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特定等級以上者。
二. 開立診斷證明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35分)。
  2. 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3.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平衡機能障礙
(ICD診斷代碼:03)
重度
2.智能障礙
(ICD診斷代碼:06)
重度
3.植物人
(ICD診斷代碼:09)
重度
4.失智症
(ICD診斷代碼:10)
輕度
5.自閉症
(ICD診斷代碼:11)
重度
6.染色體異常
(ICD診斷代碼:16)
重度
7.先天代謝異常
(ICD診斷代碼:16)
重度
8.其他先天缺陷
(ICD診斷代碼:16)
重度
9.精神病
(ICD診斷代碼:12)
重度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ICD診斷代碼:05)
重度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ICD診斷代碼:15)
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ICD診斷代碼:07)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ICD診斷代碼:07)
中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ICD診斷代碼:13)
重度
同1受照顧者聘請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1. 植物人。
  2.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申請人資格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外籍看護

應備文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多元認定免評者則提供其相關文件)。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每月負擔部份-113年度】
項目 外籍看護工 備註
薪資 20,000 (1天667元)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2,668/月 (4天)
3,335/月 (5天)
一個月周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費 2,000/月 勞動部寄送繳費單/三個月一次
健保費 1,329/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每個月一次
職災保險 49元/月 勞保局寄送繳費單/三個月一次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26,046元(4週)/26,713元(5週)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期滿回程機票 約NT$ 9,000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實際票價以開票當時之價格為準。
【移工負擔部份-113年度】
項目 家庭看護 備註
健保費 426元/月  
體檢費 2,000元/次 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衛生署指定醫院)
居留證費 1,000元/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
服務費 第一年 1,800/月
第二年 1,700/月
第三年 1,500/月
 
引進服務流程
入境前
  1. 資格確認、簽立委任合約
  2. 招募文件申辦
  3. 面試媒合人選
  4. 辦事處認證
  5. 文件寄出國外
  6. 辦理護照ID
  7. 國外體檢
  8. 海外受訓
  9. 申請來台簽證
  10. 安排入境機票劃位
  11. 入境桃園機場(機場關懷中心)
入境後
  1. 入境後政府一站式中心2夜
  2. 接送入境體檢
  3. 送工到府上
  4. 辦理勞健保
  5. 辦理居留證
  6. 安排定期體檢(6、18、30個月)
  7. 辦理重新招募
  8. 辦理續聘/返國手續
  9. 國稅局完稅
  10. 送機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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